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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0 点击次数: 打印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
       提出具体要求:
  1. 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 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
       3. 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12/t20181204_277290.html